根据时代的进步,上班族们接触到申请书的次数越来越普遍了,申请书通常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或项目信息,以便决策者能够全面了解申请人或申请项目,66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民事再审申请书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2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
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
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__)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某某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矛盾。
__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第二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
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
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提供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然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只要仔细查看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现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谢某由于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故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
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显然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相冲突。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
①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志(如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
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未作任何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栏的文相比较,在印刷上毫无区别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体倒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显然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
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具体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8个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具体内容从印刷上观察毫无二致,均未采取任何显著标示,无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产生效力。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
②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
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__年版,第110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赋予其额外的含义。
2、二审判决认定乙平时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__年1月7日和__年2月13日。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__年2月17日。购买第二份保险时,乙已经使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和谢某平时联系密切,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和乙很早就认识。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实谢某不仅知道乙使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可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及时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采取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来控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生后又拒绝理赔,又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反言。基于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无证驾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与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乙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晨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可见,导致乙死亡是事故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区别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违法过错行为包括: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2、所驾机动车未经登记;3、上道路时未确认安全;4、操控不当。可见,无证驾驶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而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本意是:无证驾驶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
再次,依据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天气状况恶劣、地形复杂、王某疲劳驾驶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因。
依据公平原则,对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本案看,既有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又有被保险人未确认安全操控不当的行为,期间还有事故另一方过错行为的介入。三者中,无证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两者是保险责任。保险事故由于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至少也应当承担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
4、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主张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虽然本案因乙两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但不可以适当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说明义务标准。
首先,减轻不等于免除。能否“适当减轻”应当考虑保险人之前是否有过履行说明义务的情节。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履行了说明义务。
其次,“适当减轻”不应适用于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正处于免责条件中的情况。原因是降低说明义务的标准应当适用于保险人不知被保险人有违反免责条款约定的状态下,保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则会助长保险人逃避责任的风气。
5、通过本案折射出的现实困境并参照类似判例的精神,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t344-__)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承担,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再审申请人甲父母双亡,乙系甲外公,年迈体弱,老伴早已过世,且两人生活条件极其贫困,甚至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司法应当在个案中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___
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4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x,男,x岁,汉族,农民。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x,男,x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第三人:荆x,男,x岁,汉族,干部,住址。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敬礼!
xxx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5
申请人:杨,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请人杨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xx年9月4日作出(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xx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xx)11号抗诉书,20xx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xx、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xx)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xx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xx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xx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xx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xx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xx年7月4日(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xx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xx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xx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zhèng fǔ 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xx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xx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xx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xx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xx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篇6
申请再审人:xxx(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县)xx区(乡)xx街(镇)xx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xxx(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xx:〔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x县(市、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二审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x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x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xxx
(签名、捺印、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6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