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抗诉申请书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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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的写作是可以很好的表情达意的,所以一定要认真写,相信大家对于申请书的写作都不生疏了,下面是66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申请抗诉申请书优质6篇,感谢您的参阅。

申请抗诉申请书优质6篇

申请抗诉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县,初中文化,住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12月20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篇2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行政抗诉申请书()第一篇: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四行政抗诉申请书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作相应处理。请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电话:####)之 行政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长*,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子**,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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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孙**,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20**)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答辩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原城建监察分队办公室)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违建房19**年被汉阳区五里街(原城建监察分队办公室)处以1200元罚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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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所涉及的本应依法拆除的违建房,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如果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确因违建房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1200元的话,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样的话,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手中根本不应该有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即便是当场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

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手中也应该是湖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绝不应该是他向法院提交的《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收费票据是财政预算收据而不是罚款收据,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不应该将其认定为罚款收据。换言之,本案涉及的违建房根本没有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法应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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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另外,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在一审、二审中一再主张本案涉及的违建房属于历史存量违建房,基于“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应该保留不拆除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被抗诉申请人始终不能明确说明,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可以将本案所涉及的违建房定性为历史存量违建房。况且依据行政处罚“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应该是指对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做出两次相同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案涉及的违建房已经做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同样可以依法拆除,这样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二罚”行政处罚原则。故被抗诉申请人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及的违建房应该依法拆除。

二、原判决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按照原《武汉市城市管理办法》(1991年)的第54条前半部分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50%至200%处以罚款”及《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第25条的规定“区、街、乡管理部门,对于个人建房的违章行为,应根据国发(1984年)2号文件,4 / 18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市政府1983年‘8、18’通告、武政(1981年)119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区分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分别进行处理。”进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对的。

因为《武汉市城市管理办法》第54条的后半部分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和《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本规定下达后出现的违章建筑物应从严处理,原则上予以拆除。”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违建房是19**年所建相隔10年更在拆除之列,故两被抗诉申请人应该依法履行职责,拆除本案涉及的违建房。

同时,国发(1984)2号文件第44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建物,敷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的规定,按法律规定办。”第50条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物,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两被抗诉申请人对被抗诉第三人没有进行处罚,违背了上述规定,法院应该依法判决责令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依法拆除违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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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的第(七)及第(十一)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提出抗诉,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年月日 第二篇: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存折调包诈骗)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基本情况)法人代表:xxx 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申请人xxx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xx)

x民三终字第xx号的民事判决不服,申请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请求:

1、请求查明终审上诉人xxx邮政局的侵权事实。

2、请求终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2014)许民三终字第62号判决书。

3、诉讼费用应有xxx邮政局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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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郏县邮政局违规操作遭受侵权而索赔一案,经河南省xxx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x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郏县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及马向阳办理业务时存在过错,侵权成立,判决xx邮政局赔偿一身原告元。xx邮政局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xx月xx日作出(2014)xx三终字第xx号判决,终审判决认定xx邮政局对xx不构成侵权,遂撤销(2014)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原审原告xx对原审被告xx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xx负担。

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xx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xx”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办一张与那张用假的“xx”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卡分离的银行卡”。2、找机会把自己那张假“”xx存折与真“”xx存折进行调包。3、用银行卡取走真xx存入“假xx”存折的钱。

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可以上3个环节中,其中第一个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xx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7 / 18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xx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无过错。

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以下简称《批复》),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二审法院对该《批复》适用时断章取义。该《批复》的原文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办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银发〔1999〕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应参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储蓄存单、存折挂失的规定办理。储蓄机构应当要求储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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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由原文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批复》的适用面已作了非常明确的限制,即,《批复》只适用于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储蓄存单、存折的密码和储蓄存单、存折的挂失。而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假身份证为储户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因此不适用《批复》。

其次,即使《批复》的适用面涵盖了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本案适用《批复》也属错误。第一、国务院2014年4月1日实施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从上述规定可知,要实现个人

存款账户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审查个人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就不能实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意图。在此,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9月1日发布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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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第三条、第二款,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依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以上引述的两个法律文件,分别颁布实施于2014年、2014年,均晚于《批复》的时间,其中《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批复》一样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因此,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说,还是从后法优于前法来说,均优于《批复》。

再者,从立法目的和信息技术发展来说,本案也不应适用《批复》。诚如以上所述《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立法目的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可以说,如果要实现以上两项法律的立法目的,储蓄机构在为存储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真实性审查,不但与规定本身相违背,也根本就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从信息技术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来说,到2014年已非常的发达和成熟,金融机构同公安机关进行联网、实行信息共享在技术上已没有任何障碍,在政策上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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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有相反规定。在此种背景下,如果还以让金融机构辨别证件的真伪不公平为理由,而免去其辨别身份证件真伪的法定义务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至于(更多内容请访问:)说,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邮政局没有与公安机关联网,无法进行真实性审查,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二、一审认定xx邮政局造成侵权有四方面的原因,二审判决只否定了三方面,却全部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二审故意忽略了一些已经查明,并且对案件的判决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从而导致裁判不公。

一审已查明,xx邮政局为案外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是在2014年7月20日,而填制申请书的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叙述,“本院经审

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由这一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xx县邮政局在为案外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填制申请书,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更无法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核了。因此,如果郏县邮政局没有此违规行为,它只能为案外人开立一般储蓄账户,而不能给案外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信用卡,案外人也就不可能诈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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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鉴于以上事实理由,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维护法律公正。

此呈

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xx 20xx年xx月 xx日

第三篇: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

请求事项:

一、二、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四篇: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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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的法律文书。

抗诉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14年12月15作出(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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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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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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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此呈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 申请日期:

第:抗诉申请书范文 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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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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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申请人:

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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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共15篇)

再审抗诉申请书

提请抗诉申请书

再审抗诉申请书4篇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抗诉申请书篇3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教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教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教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教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准备教案的情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教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教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教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致。

二、申请人主张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属被申请人所有,即主张被申请人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足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请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如果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依法纠正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寻找依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判职权范围。

从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法院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审判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教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抗诉申请书篇4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xx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篇5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申请抗诉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下行初字第xx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xx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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